股票如何民事索赔?
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因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或者欺诈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导致投资损失,从而依法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就是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1. 尚未披露的债务违约或延期披露;
2. 未按规定披露或故意隐瞒重大信息;
3. 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者有虚假记载;
4. 利用信息披露损害投资者利益;
5. 其他证券市场造假行为。 《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 “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民事责任的承担”。无论因虚假陈述还是内幕交易造成股民的损失,相关责任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目前,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原告主体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即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证据证明虚假陈述致使股东遭受损失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股东还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根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投资者购买股票之日起两年内,发现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现过虚假陈述,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赔偿”。也就是说,如果上市公司实施了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向上市公司主张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例如,五洋停车(300074)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后,股价连续下跌,投资人沈某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五洋停车和实施虚假陈述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涉案虚假陈述行为已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但被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系因受虚假陈述影响而作出错误投资决策,进而遭受财产损失,据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