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控股多多股票?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是不允许的。 我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中明确规定了,“禁止任何人以下列任何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所谓“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包括三种情形:
①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股东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②与他人串通,故意向不特定的他人发送虚假的信息,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手方式互相买卖证券,以规避监管。 而本案中,正是由于新湖中宝与申万宏源存在关联关系,且二者同时涉及对多只股票的不同程度操控,导致二者之间的交易明显具有不正当性,上交所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无不当之处。
其次,从市场影响力来看,也是弊大于利的。 无论是对新湖中宝还是对申万宏源而言,其作为上市公司都应当遵循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备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在出现因内幕消息而导致个股被误操作时,更应当及时主动地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以及由此导致的损失。
虽然目前从已公开信息来看,两者均否认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并且就此次误操作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双方也正在积极应对。但正如文中所述,由于新湖中宝与申万宏业存在关联关系,市场的质疑声其实并不会轻易消弭。尤其是若未来再次出现类似情况,是否会对其他市场参与主体产生误导乃至产生实质性的损害,都是无法避免的问题。
对于投资者来说,在面对复杂的市场情况时,保持清晰的头脑和冷静的分析是关键。作为普通投资者,我们并不需要做全能型选手去识别市场中一切潜在的违规嫌疑,但是我们可以依靠专业的力量来帮助我们更加正确地认识市场、看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