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哪些案件?
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太平人身保险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2017)沪72民初2450号] —— 首次认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理赔行为属于“非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下义务;并且认为,虽然赔款已经实际支付,但并不改变其应当依约先行通知而未履行的通知瑕疵情形。在双方对损失数额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判决保险人承担相应证明责任。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案 [(2018)沪72民初659号]—— 首次明确保险公司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时效起算点应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同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以后,对于该法施行前发生的债务不履行之债,债权人起诉请求保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计算方法的规定。
3.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陆某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2016)沪72民终492号]——“代位求偿权”并非唯一的追偿途径,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保险金后依法享有保险代位求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