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之前类住宅怎么办?

蓝鉴熙蓝鉴熙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首先,对于“前类住宅”的定义不清楚,所以难以针对性地给出解决方案。 如果是按照房屋性质来分的话,目前上海已经投入使用的住房主要分为三类:

1.商品住宅(普通商品住房+动迁安置房+各类产权房);

2.共有产权房(保障房体系中一类,与商品房同地段同品质、实行一房一价);

3.租赁房(包括新建的和老旧住房改造的,一般位于中心城区,租金较低)。 如果题主所说的“前类住宅”是指第三类的租赁房,那么这类房子在现阶段是满足群众居住需要的,也是政府努力保障的对象。但是如果“前类住宅”是指第二类的共有产权房,问题就有点复杂了——这部分房子是满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但是制度设计初衷是为了“调控房价”而设立的。

从2011年上海市推出共有产权房政策至今,供应区域集中在远郊地区,供应的户型也以中小套型为主。 不过,由于共有产权房价格低于周边商品房价格,且持有期间产权份额完全属于申请人,因而受到年轻人特别是应届毕业生的欢迎。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全市已累计出售共有人产权住房8万多套。 但另一方面,共有产权房也有其无法避免的缺陷,最明显的一点就是限制交易。根据相关规定,购买共有产权房的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此时须按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相应条件购买方的产权份额比例,向相应条件的购房人转让全部产权。

现在购入这种房源的申请者可以说是一步到位买新房,但5年后的市场状况如何却很难预料,不排除价格继续上涨的可能。另外,由于此类房屋的建设周期一般低于普通商品住宅,因此有可能出现价格上涨的速度快于房价调控速度的情况。 对二手房市场的调节作用也相对不足。因为一方面部分业主存在炒房现象,另一方面银行放贷利率仍然较高,购房者负担较重,不少人选择了“持币观望”的态度。因此即便是共有产权房的出现使得无房居民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但是由于交易的受限,短期内对房价并没有显著的降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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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布实施之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应当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已受理但尚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通知》要求重新调整建设方案后再行审定。

《通知》的执行时点以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停止网上签约的时间为准。对于《通知》公布实施前已办理预售许可手续的类住宅项目,允许在《通知》公布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作一次集中整改。整改期间,将该类项目上移至高端数据予以统计,暂停该类项目的入市销售。

在规定的整改期内,对于将规划用途为公寓式办公楼等项目,按普通商业办公房地产规划建设的,房地产交易部门可以准予按照商业办公房屋的计价规则予以办理更名、转让手续。对于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违规项目,由住房、规划、建设、环保及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进行更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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