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
题主的问题其实是,因为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导致企业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想知道怎么办嘛? 这种情况非常常见,也就是大家常说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不一样”导致的。 举个例子: 某企业发生一笔业务,会计上按销售收入103万元(不含增值税)来记帐,并据此计算出应纳企业所得税2.57万元;而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稽查的情况,认为该笔业务属于销售返佣,应按照增值税税法的规定,以销售额的8%计征营业税,同时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而取得相应的税款为4.09万元的完税证明。二者相差1.52万元。 那么,企业是不是可以拿着税务机关的上述证明材料,到税务局申请退回多缴纳的所得税呢? 显然是不能的! 因为,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所得税的前瞻性扣除时,都是需要合理有据的。对于超出部分的支出,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已经多缴纳的税款,自然应当予以退还。但是,本案中所谓“超支”的1.52万元,实际上就是税务机关认定的企业不该得到的8%的佣金,既然税务局认为这笔收入不合规,自然也不会承认企业的相应支出存在。企业既不能据以抵扣,也不能作为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所以,这个账面所谓的“亏损”实际上是假亏。最终,还是要依法补交企业所得税1.52万元。
当然,如果企业能拿出足以让税务机关认可的理由,证明收入的真实性以及相应支出的合理性,那自然是最好不过的了。如果没有,建议还是老老实实补税吧。否则,一旦稽查追究起来,后果可能更严重。 所以啊,各位会计朋友,在处理账目的时候,可千万别任性啊!该走正常流程的,千万不要耍小聪明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