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是企业吗?
我们公司是深圳一家从事环卫车辆研发设计制造和垃圾焚烧厂规划建设的,最近刚好中标了青岛市李沧区环卫设备购置项目,在准备去签合同的时候遇到了一个问题! 甲方要求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但我们提交的复印件上面有工商局盖章的真实性已核实字样,并且也提交了我们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而且我们的营业执照是2015年6月1日成立的,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都是2015年5月7日办理的,现在都过了这么久甲方还是执意要我们补交工商局出具的原件或盖章的复印件,请问我们该怎么办呢?急切盼望您的答复,谢谢!
回答:这个问题简单,如果甲方只要求提供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那么完全可以按照甲方的要求来做;但如果甲方现在要求补充提供经工商局备案的复印件(即带有“与工商注册档案一致”或者类似文字的复印件),则说明甲方可能在质疑复印件的真实性,此时应该让甲方出具书面文件加以说明,并提供对应的原件予以核实,在甲方确认无误后,方可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行为人盗窃、骗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据此,如经法院查明行为人存在诈骗行为,除了退赔损失之外,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