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按几年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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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作为软件产品,其成本构成中绝大部分并不是研发支出(也就是软件开发成本),而是销售与市场费用以及管理费用,这两块都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不会有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而直接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只有研发支出部分,对于软件行业来说,其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主要就是软件产品的研发支出在什么期间计入无形资产核算的问题了——当然,这仅仅是理论上来讲,实际上很多软件企业的研发支出都是一次性记入当期费用的,毕竟软件开发是个周期很短的活动。所以,如果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来做的话,很多软件企业实际上都做不到(也不必要做到)按四年摊销。

2、 其次,我国目前对企业研发支出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明确规定了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可以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也明确了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各种支出(包括软件开发的测试支出)的摊销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但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按哪些项目来计提和摊销。现实中就有很多的自主权,比如有的企业把当年发生的一切研发支出都先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然后平均摊销转到当期费用,而有的企业是把不同项目下的研发支出分别归集后区分情况对待的。

3、 最后,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对购进的软件进行开发时,如果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无形资产入账,不满足则作为当期费用处理,无论是否实际发生了相关支出;而且,一旦作为无形资产入账,以后期间的摊销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从会计角度来看,其实不存在“无形资产摊不摊销”的问题,只有“如何确认无形资产”和“如何对无形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即摊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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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技术取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财税[2012]2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税前摊销。上述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不适用于未经认定的软件企业。

上述所称软件,包括软件企业自用研发设施。

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软件企业应从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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