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都要设监事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监事,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产生。 国管机构的职责之一就是“监事”的职责,即对国有出资人履行监督职能,保证产权流向正确,价值保值增值等。所以国有企业的监事的产生自然是由国管机构来委派产生的。
一般情况是,董事会推荐提名人选,经理层审核建议名单,报请国资委审批后,再由董事会安排职务并发出聘任文件。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比如某些企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时,国管机构可以直接出面干预并进行更换,这是出于对企业外部监督的考虑。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各级国资监管机构都对所监管的企业有派出监事的权利,但具体的执行权限在下属的纪检监察室(局)。而且无论是出资人还是监事都只是一种岗位或者职位的称号,并不涉及权利义务。其实质是对企业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的综合监督。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是选设机构,即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设有经理的公司,其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由公司全体股东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必设机构。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董事会的人数少于监事会的人数、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的原则,委派产生,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费代表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成员中指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均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由职工代表担任的,除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外、还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