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计划是信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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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时所开展的业务”。 所以从定义上就可以看出,信托业务是一种金融业务,具有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某些特点,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投融资活动;而基金管理计划显然不属于信托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执行和管理,并按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进行投资或者处分的行为。

其次,从法律关系上看,信托属于三方法律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委托人和受托人是不可缺少的核心主体。而在基金管理计划中,通常只有两个合同当事人,即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信托关系。尽管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会涉及信托公司(通常是基金托管银行)作为受托人,但此时基金托管银行所承担的仅仅是保管和代理投资管理的职责,其不是信托关系的主体,也不是基金运作的关键参与者。而且现行监管体系也并未以信托关系为基础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最后,从制度功能上看,基金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信托的功能在于财产的转移与管理。从制度功能的角度看,虽然基金管理和信托都有融资的功能,但是基金更多的是一种分配工具,而信托则更侧重于财产的转移与监管。

基金管理人与信托公司在业务模式上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目前国内外成熟的基金市场都是通过发行基金单位的方式来募集基金,而信托主要以资金信托计划的形式融资,两者在机制设计上就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基金管理模式就一定不能用于信托理财计划,毕竟我国的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有一些制度空白需要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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