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如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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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分享一篇我过去读过的文章,来自American Government: Institutions and Policies (第四版的Chapter 4) 作者是政治学的大家Peter L. Rostow。Rostow教授曾经担任美国总统肯尼迪的特别顾问、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后来担任杜克大学政治系主任,是政治学理论方面的大师。

这篇文章介绍了美国的立法程序和立法机关——国会的历史发展,值得每个对美国政府运行感兴趣的朋友一看。

1.建国初期,美国人认为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者应当而且能够分开,分别由不同的人负责。这种想法受到了英国议会制度的很大影响。在英国,国王没有实质的权力,法律制定权属于议会。

2.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美国的国会有了新的权限:第一项限制总统权的宪法条目被废除,国会可以决定对外宣战;第二项限制总统权的宪法条目被部分废除,国会可以授权总统在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措施。这两项权利都被写入《美国宪法》。

3.1789年,国会设立了两个议院:众议院和参议院。这两个院共有500多名议员。议员们不是按照行政区划而是按照人口分布产生。

4.选民根据选票把代表送到各个选区。每个州至少会有一名众议员和两名参议员。除了新罕布什尔州和一个州只有一名参议员之外,其他州所拥有的国会席位数都与它们的人口数量成正比。

5.每个议员代表的是某个选区的民众,而不是某一个特定的利益集团。他们必须努力考虑如何使自己的决议能够被多数选民所接受。

6.尽管国会由两个独立选举产生的院组成,但它是一个整体,共同行使各项权力。当一项议案需要讨论时,它先在众议院里进行投票。如果该议案获得通过,就送至参议院讨论。

7.为了达成协议,参议员和众议员都需要努力争取同一选民群体的支持。国会中的议事程序和规则主要是为了让不同地方的代表能够进行谈判并找到彼此间的平衡点。

8.虽然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但由于总统和国会共享立法权,总统又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许多法案,所以实际上国会的权力并没有看上去那么大。最高法院有权裁定国会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违背,从而限制了国会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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