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有哪些部门?
从功能角度来定义,美国的联邦政府机构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政治型(policy-making)和政府执行型(administrative)机关。 前者包括国务院、国防部等,主要承担政策制定的功能;后者包括美国邮政局、国土安全部等,主要负责政策的具体执行。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宪法规定,联邦政府各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必须获得国会同意。尽管总统有权任命机构首脑(head of a department),但是只有经国会批准后,该任命才算数。 除了上述两类机构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政府单位,如审计署(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它虽然隶属于国会的联邦调查委员会(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但对外独立,直接向国会负责报告工作。此外还有独立监察官(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负责监督联邦政府机构是否合法运作并有效使用资金。
从美国历史上看,政府的行政权力一直较为强大。这主要是因为美国是“行政导向”的政府体制,与英国“议会至上”的政体不同。在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集行政权和立法权于身,而国王则在一定程度上被架空。另一方面,美国实行分权制衡原则,立法、司法和行政这三个主要政府机关之间互相制衡又大大削弱了任何一个单独的政府部门的职权。无论是政治型的还是执行型的联邦政府机构,其权力都被适当分割,以使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能攫取过多的权利或独断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