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限制委托贷款?
2010年之前,中国的金融体系是以银行、信贷为主要内容的,整个金融市场的交易品种比较少,所以监管部门一直对融资类业务采取比较审慎的监管态度。 2010年以后,以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典当行等为代表的非银金融机构异军突起,他们开展的融资业务与传统的银行业务存在一定差异,而且发展迅速,给整个金融业带来了活力,但是同时也带来的问题就是监管套利。因为这种业务属于表外业务,不体现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里,所以银行可以把一些资产通过信托公司等进行表外处理从而规避监管。
同时由于当时整个经济处于下行阶段,很多企业资金紧张,银行信贷难以投放,此时出现了一类新主体,叫做过桥基金,他们的存在实际上解决了这个矛盾,使得银行的资金通过信托公司高效地投放到急需资金的企业手中,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效果。当然这个过程也是有成本的存在,也就是所谓的费用,不过相比银行贷款而言还是要低很多的。 为了规范这类业务的发展,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理财业务的通知》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提出了要求。
2014年财政部又发布了《政府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的债务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随后在2015年,原证监会又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包括私募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类私募基金进行了规范。这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虽然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也有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因素,但归根结底还是为了抑制银行信贷资金的脱媒,保持金融稳定。从效果上看还是不错的,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整体比较好。不过也存在一些漏洞,比如一些非银金融机构开展类似信托的融资业务,可能游离于监管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