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单列固定资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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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电梯应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若该电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三条释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对于企业购置的用于经营管理的电梯,作为固定资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年限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国税发[2004]82号第三条规定的改建、扩建固定资产行为,对电梯应视同会计上构成固定资产的条件进行处理,若符合确认固定资产的条件,则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不符合的计入在建工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企业固定资产的支出又明确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会发生一些后续支出,按规定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将该固定资产的原计税基础减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加上该部分固定资产发生的支出作为新的计税基础。因此,电梯在改建、扩建固定资产过程中更换的,可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视作改建、扩建后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重新确定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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