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年利率16%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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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金融一直非常活跃,在农村尤甚。随着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而其子女教育、家庭开支、还贷压力等随之增大,因此他们将资金投入到低风险低成本的放贷行为中,以弥补其支出和收入之间的差额。随着网络的发展,异地间的放贷也开始出现。本案中的被告人王某就通过网络中介从河南老家向山东、山西、甘肃、宁夏等全国各地发放高利贷牟取暴利。

对于上述行为能否认定为高利转贷罪,有观点认为,高利转贷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管理秩序,将从金融机构低息获得的低成本信贷资金进行高利放贷、赚取利息差额的行为,是变相改变贷款用途,将信贷资金投入高风险高回报领域,违背了国家通过信贷调控经济的基本手段和基本杠杆的作用,同时也极易造成风险积累,影响金融安全,因此应以高利转贷罪论处。还有的司法实践,出于从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考虑,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高利转贷给自己的亲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未导致严重后果的,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对于上述观点,我们有不同看法。

高利转贷罪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构成高利转贷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2)高利转贷他人。这里所说的高利转贷,是指行为人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转贷给他人。如果从银行套取信贷资金贷给他人,利息低于或等于银行利息的,不构成高利转贷。

其次,从立法沿革的角度看,我国刑法1997年修订前,对此类行为在1979年刑法中规定以其他罪名论处,主要是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罪和银行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提供、使用客户抵押物罪。199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80条明确规定了高利转贷罪,此后1997年刑法将高利转贷行为确立为犯罪。立法的本意应为规范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行为,整顿金融秩序,打击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违背国家金融信贷政策,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金融贷款业务,因此构成高利转贷罪应以从金融机构套取了信贷资金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因此,若个人没有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而仅实施了向亲戚、朋友等民间借款进行高利转贷他人的牟利行为,不应以高利转贷罪论处,本案中的被告人王某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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