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民间小额贷款吗?
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另一类是经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从事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典当等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对于民间资本从事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问题,法律没有做禁止性规定,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对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专门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有比较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对于从事典当、小额贷款等类似金融业务的机构,有的地方探索、试点放松管制,比如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地域、数量等不作限制,只需在当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即可。
为了更有效地解决中小型企业、农民等主体的资金需求问题,2008年5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尝试和探索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模式。《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度,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