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索赔股票?
2014年,上海二中院审结了一起证券诉讼案 原告肖某在2013年9月30日至12月30日期间,购买被告平安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博赢1号”基金。该基金合同中载明,投资策略包括“打新股”,但风险揭示书中却载有“本基金不承诺保本”等内容。 后大盘走低、新股频破发,肖某以平安资管未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或降低投资风险为由,要求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法院查明事实后发现,虽然涉案《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策略包括“打新股”,但同时约定了基金管理人享有根据市场情况自主调整资产配置的比例和品种的权利;且事实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市场波动以及个股异常等问题,原被告双方也确对投资策略进行了适当调整。据此,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予以全面考量,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本案纠纷的发生,遂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被媒体称为“史上最牛新股官司”。 类似的案件还发生在成都中院。
2016年5月底至7月初,上证综指连续突破5000点、6000点和7000点大关,不少投资者纷纷涌入A股市场。 但好景不长,此后不久,A股持续走低。在此背景下,北京三中院审理了一起“打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 本案中,原告李某等10名股民作为委托人,与作为受托方的被告某证券营业部签订了《客户交易单元委托书》及《客户交易单元综合协议》,约定由后者代为进行证券买卖,赚取差价收益。
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购买了相应标的的证券,但后续行情急转直下,被告持有的相关标的证券出现大幅下跌。 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审慎选择的义务,致使利益受损,故诉请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证券市场瞬息万变,任何具体的投资建议均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双方当事人对于投资的风险特征应当具有合理预期并知晓可能产生的风险,因此在履约过程中不能以某一阶段的盈亏来判断整个契约的履行情况。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