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废钢可以出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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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国内方面看: 根据2016年7月28日国务院正式印发的《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8号)第二点第3小点“加快有色金属资源开发”中明确指出“鼓励境外有色金属资源开发。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开展海外有色金属勘查开采,依法有序进口冶炼加工所需的铁矿石、锰矿石、铬矿石等原料。”

由上述文件可知,国家是支持包括废钢在内的有色金属资源的进口,但前提是必须“依法”进行。 由于各国对废钢铁的进口政策不尽相同,因此企业在进口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注意所进口的废钢铁不能属于限制进口的品类;

第二,要取得进口许可证;

第三,要确保进口来源合法,即通过正规交易所进行交易并签订购销合同;

第四,要满足各口岸相关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五,需要做好进口后的报关报检工作以及相应的税务筹划。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外贸企业从事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取得的收入,按3%征收率减半征收营业税。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对部分货物实施免税或零关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六)自产自用的下列应税消费品:

(二)用作废塑料生产塑料制品。 所以企业如果利用国外进口的废钢铁来生产加工成可卖的产品是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优惠政策只限于企业“自用”的范围,如用于销售则不得享受该政策。

其次,从中方角度看: 目前我国允许废钢出口的国家只有日本一个,而且出口流程十分复杂。根据目前的操作方式,一般是由国内有进出口权限的公司先进口废钢,然后再转手倒卖给日本客户,日本客户再将废钢提炼加工成钢筋等建筑结构用钢材。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钢铁生产和消费国,钢材品种齐全,产量巨大,不管是用来冶炼还是作为废料,都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然而,对于像日本这样的钢铁净出口国来说,从中国进口废钢却颇受非议。

以2015年中国向日本出口废钢为例,当时仅山东一省就向日本出口了价值近30亿元的废钢,占当年全国废钢出口总额的1/3左右。这些出口至日本的废钢,多是包含锌、镍、锡等金属特性的熔炼渣,而日本则是将这些废钢提炼后用作钢铁生产的再生原料。虽然我国禁止含铅、镉、铋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冶炼渣直接堆弃或者作为材料的再利用,但对于含有此类重金属的熔炼渣却没有明文禁止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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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国内矿产资源,国家对于金属矿砂及其精矿的出口实施了严格管制,对废钢铁等再生资源的出口管理相对宽松。2008年海关实行新的商品编码时,将“废钢铁”商品编码从原来的税号中析出,设置了“16个税号”。其中“4类”归入“资源性商品”目录,包括“其他废钢铁”、“其他废钢”、“其他废铁”、“其他轻型铁或铁合金制品”,实施出口自动许可管理,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办理上述“4类”废钢铁出口通关手续时,应事先申领出口许可证。

国家出于对钢铁业有序发展、平衡供需等考虑,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实行“其他废钢铁”等“4类”出口商品的全国统一限量管理,2010年度“4类”废钢铁的出口配额总量为140万吨。根据相关规定,2010年度“其他废钢铁”等“4类”废钢铁的出口配额均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简称五矿商会)”负责分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或各级政府部门均不得分配,企业申请取得配额需向五矿商会提出。

申请“其他废钢铁”等“废钢铁”出口配额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钢铁企业,拥有或租赁自有废钢铁加工处理设施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取得ISO9001、ISO14001、OHSAS18000、GB/ T 22000—2006质量/环境/职业健康/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同时,“申请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信誉良好,无走私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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