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会长企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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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有权回答! 先科普一下,我国现在所有的商会组织都是以法人团体登记注册的,也就是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一个商会有法人的话,就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章程和财产等等,这些在工商局都是能查到的。 而作为具备这些条件的社团组织,就可以称其为“社会团体法人”(简称“民间组织”“社团”)了。 那么什么是分支机构呢?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从事公益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有固定的场所”;“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提交总机构的批准文件,章程及其副本,分支机构的场所使用权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要是有总机构并且有办公场所的社团都可以称之为“XX协会XX分会/办事处/联络处”等。 但不是所有的分支机构都有独立法人地位哦——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由上面可知,只有地方基金会有资格设立地方办事处,而一般基金会是没有资格设立的。 所以,一般基金的分支机构叫做“XXX基金会XX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总结:一般的协会按注册资金分为: (注: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下的,需要提供3个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份分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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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单位是在本协会的会员单位中选举产生,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在协会的章程规定范围内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 协会和副会长单位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副会长单位有义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按照协会的规定缴纳会费,以及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协会有义务维护副会长单位的合法权益,并积极为副会长单位提供服务工作。

副会长单位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会议、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行监督。

(四)有权要求协会提供信息咨询、法律服务、技术引进、招商引资、考察展览、产品展销等方面的服务。

副会长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完成协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按规定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三)积极向协会反映行业信息、市场信息,提供有关资料,介绍企业管理经验。

(四)自觉维护协会形象,不得以协会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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