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亏损裁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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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向利益相关者负责任的,首先考虑的是对债权人负责任(还债),然后是对员工负责任(发工资、交社保等)。最后才是对股东负责(不亏钱)。所以公司破产时,首先是担保的公司财产要用来清偿债务;其次才是用于清偿员工工资和保险费用、税务、罚款等;最后才考虑股东的投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执行破产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三)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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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以下人员:与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裁员过程中,应当依据劳动法规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在裁员过程中,以下人员不得裁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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