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全资控股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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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简单点说就是拿钱的意思——用较少的资金(所谓“控”,指控制)获得对另外一个企业的决策领导权(“股”,持有股份);换句话说就是花钱买股东身份,让钱变成“股”,而“股”多了,话语权自然就多了。 所以,要“控股”先要有“钱”。至于这些“钱”是存在银行还是去买理财产品,那都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这个钱是“活的”,是可以动的,是你能自由支配的资产。

其次,你有了这笔钱之后,才能去“入股”一个公司,成为那个公司的股东之一。 当然,你作为小股东,可能无法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例如,董事会都不在少数),但你仍然享有分红等权利。 但请注意,这里的关键在于你是否真正拥有了这些资金的股东权力——如果你只是把这些资金委托给别人去投资,那么实际上你还是这些资金的所有人(尽管可能性不大,因为毕竟是要支付相关费用的),只不过,由于这些资金不再直接属于你个人所有了,所以你只能间接地通过别人去行使你自己的股东权利。所以这种方式其实和直接持股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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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全资子公司,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设立,应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2、国有独资企业设立全资子公司,应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3、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应由股东会决定,股东会决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决议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设立全资子公司或对外投资,除由国有全资企业或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国有全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之间以及各级政府设立的企业之间互相投资且出资比例不低于51%的以外,均应进行评估和可行性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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