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如何合并?
这个问题涉及的内容比较多,我尽量简洁的说一下 首先,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其他相关准则也有规定,但新收入准则更为全面),企业应当根据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要素,将交易划分为单独合同或一组合同;其次,如果被划分的合同属于同一合同方的,应当按照风险、报酬的归属情况确定是否构成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履约义务在总合同中的定价方法及金额;对于每个履约义务,需要判断其是否存在可明确区分且预期能够单独计量的事实或其他因素。
上述内容可能较为抽象,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帮助理解: A公司授予B公司一项专利使用权,许可期限10年,合同总价款50万元。A公司提供给B公司的技术目前尚未达到可商业化程度,但在今后10年内不断成熟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成本都能可靠计量。那么该项专利使用许可合同存在两个履约义务——在10年内提供可可靠计量的逐步成熟的技术;在10年后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可商业化技术。前一个履约义务在合同签订时即达到了履约条件,后一个履约义务在10年之后才能满足条件。前面所说的50万元的合同价款中,应包含第一个履约义务对应的7.5万元的对价,剩余42.5万元作为第二个履约义务的对价。
只有当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由合营方/联营方共同控制的情况下,才涉及共同控制权益法核算的问题。否则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