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利息交个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以上三项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 企业因向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益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手续费,准予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并在税前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36号) 二、关于搬迁收入的确定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应确认为收入总额,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 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按规定用于拆除费支出或者建造新址厂房支出的,应当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第十二条 下列财产损失,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六)投资受损
1.被投资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导致投资项目发生损失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恶化,造成投资项目出现亏损的;
3.被投资方因撤销、解散、破产、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导致投资项目发生损失的;
4.企业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而无法收回的投资损失,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的损失。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列举了准予和不准以现金形式返还的收入,以及企业发生的其他各种损失。对于企业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起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损失,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