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归国资委吗?
“归”字不太好理解,用几个法律法规条款来解释下这个问题。 首先,从所有权的角度讲,企业法人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任何方式侵占、破坏企业合法拥有的资产(《公司法》第三条); 其次,从监管的角度讲,国家出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中国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金筹集运用和效益、重大投资决策等需要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审批或者备案(《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条); 第三,从管理者的角度讲,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同上) 第四,从风险承担的角度上讲,因国家出资企业破产等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时,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向相关责任人主张权利。(同上) 所以你看,就法律层面而言,国资监管机构对民营企业的监管虽然弱于对国企的监管,但依然是有依据、有办法的。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主要监管对象是各地国有资产(包括国有资产投入形成的股权和净资产),但并不能以此推知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就不监管非国有资产的投资了——毕竟,国家出资企业(特别是地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作为地方财政的“金库”,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项目符合规划,融资合理,收益可期,地方政府通过国有资本运作渠道和企业融资并投资的项目,国资监管机构也是要履行相应程序进行监管的。 当然,如果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发现上级拨补的资金被违规挪用,或者是被投资到明显不合理的项目中去了,自然是会予以纠正和追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