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信需要什么牌照?
根据《信用评级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36号)规定,从事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整理、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单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不少于5人的专业信用信息征集从业人员;
(四)具有风险识别能力、风险评估能力、风险监控能力以及风险处置能力;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六)拥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具有相关证书;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披露业务的网站,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站,应有金融行业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 为所有市场主体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站,原则上由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审核批准。
(二)有明确的服务宗旨、服务章程或办法,及完善的公众信息服务制度。
(三)有专门的信息采集、整理、分析人员,负责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工作。
(四)设有信息安全主管部门,配备相关专业人员,负责网站的安全保障工作。
(五)建立有效的工作规程,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对涉及敏感信息的数据库应实行脱敏处理,对数据库采取加密技术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