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荣誉金用交税金吗?
晁松最佳答案
1、取得各项税收优惠资格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提交相应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企业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应满足相应的条件,并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办理。例如,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但必须同时满足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两项指标的条件;再如,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但要定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考核,否则可能失去资格的认定。在享受减税、免税优惠时,一方面要依法申请办理,另一方面要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工作。
2、纳税人取得税收减免是否需要缴税点纳税? 根据现行税收规定,除国家确定的特定地区和行业可免缴增值税和消费税外,其他地区和企业凡属应税范围的,无论是处于亏损还是盈利状态都要缴纳税款。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还要按规定缴纳相关的税费。
3、哪些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税法及相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生产经营且符合以下标准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商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8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企业荣誉金是否需要纳税,要区别情况处理。员工获得的荣誉金如未上交的,比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上交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1996年6月14日《关于未分配的业绩奖励资金提取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83号)中明确“企业对职工个人实发或者未实发的各种奖金,应当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997年8月6日《关于代他人受赠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21号)第一条也规定“对无偿发放给职工个人作为荣誉的住房,应将受赠住房的市场价格确认为受赠人的受赠收入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在2005年10月27日《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05]121号)第一条中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群众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城镇房屋拆迁取得的补偿款,均作为城镇房屋拆迁安置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经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三个文件确定了此类荣誉金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税方面,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对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中有“工资、薪金所得”一栏,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在1997年3月14日《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等能否计入计税工资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90号)和1998年3月24日《关于企业实行内部退养办法有关离退休年龄人员工资待遇税前扣除的批复》(国税函[1998]157号)中对实施条例所指的“与任职或者受聘有关的其他所得”进行了明确解释:对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乡镇事业单位津贴和“金船工程”岗位津贴不并入“计税工资”总额;“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办法的人员,凡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可按退休工资税前扣除。”
由以上政策可以看出,属于因任职或雇佣所得的各种奖金都应当计征个人所得税,无论是否实际取得都应当纳税,对于未实际取得的部分可在以后实际取得时并入计税基数。
那么,员工将所得荣誉金全部上交,是否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9月14日《关于未实际取得的奖赔款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438号)规定“企业按月对职工实行了定额与超产的奖赔分明细则,职工得到的赔款随其工资一并发放,但需全额如数上交企业,职工无权自由运用,因此,该赔款收入应属于没有实际工资发放数额的虚付与虚收,实质上是企业对职工的经济考核手段,职工虚收的款额应退还计入职工个人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上交的荣誉金不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仅对未上交的荣誉金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