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发起人几人?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有两条重要的规定: 一是“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资格”;二是“发起人订立书面合同”。 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仅规定了“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发起”,并未限定股东和发起人的数量。理论上讲,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一人有限公司)或最低限额的股东(普通有限公司)。 但无论实行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其设立的起点都是1个或2个以上50个以下(上市公司)股东。
那么,这里所说的“股东”、“发起人”是否包括法人呢?我们认为不包括。因为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是指以其财产出资或受让资金而取得股份的自然人投资者,“发起人”则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阶段签署设立协议,提出设立企业方案,聘请有关机构担任开办事务的执行人或代理人,并组织编制财务会计资料和办理工商登记的主体。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大多数国家公司法的立法例都是将法人排除在股东和发起人之外 (美国例外) 。以英国为代表大陆法系国家将股东和发起人都作为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加以规定,但其中的股东只限于自然人,不包法 人;日本、德国等国的公司法也都将股东和发起人作了区分,并且前者只能是自然人。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股东和发起人都是作为权利义务主体存在于公司和董事会之下的,他们分别负有缴纳股款的义务并据此享有获取收益和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同时亦应承担相应的人身风险——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当发起人认购了一定份额的股票后,他也就成为了股东之一;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只有股东才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公司成立之时,股东就是按照章程的规定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