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永久的吗?
1、公共维修基金,又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区域与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专用资金。 2、《物业管理条例》于2007年8月26日修订通过并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根据该条例规定,业主应当履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
3、根据上述条例规定,小区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二)公用设施的更新、改造、修理费用;(三)公共设施的节能改造、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费用;(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相关费用。
4、如果业主不按上述范围使用维修资金的话,属于违法行为。 按照上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占用、挪用维修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维修基金是业主所有,并由有关部门代为监管的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转移用途。
5、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建办标[2019]13号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真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体系,细化管理办法,明确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划分、账户设立与管理、交存与启用、使用审批程序、日常管理和监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法律责任等事项,确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 二、规范资金交存和使用。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审核新建商品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金额和缴存比例,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售房源时同步代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载明相关条款。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维修资金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入账、合理使用。对违规使用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岗位职责,加强流程管控,强化全过程监控。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强化内部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