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引导类基金的区别?
“引导基金”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有所差异。在欧美一些成熟市场,“引导基金”是一个包含诸多项目的集合概念。如美国的创业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制度中,包括了“小型企业创新基金”(SBIR)和“美国国际开发署创业投资基金"(DCCE)等子基金;英国的企业家基金会(Entrepreneurship Foundation)涵盖了许多不同性质的创投基金。这些基金虽然目的不同、运作模式有别,但都被纳入了“引导基金”范畴。
在我国现阶段,“引导基金”主要指中央财政资金设立或支持的创投基金。从目前已有的政策文件看, “引导基金”概念的外延正在不断扩大。 2015年7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列入“引导基金”范围。
除了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或支持的创投基金外,某些地区还建立了“天使"基金,用于资助早期创业企业。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渠道,各地科技型中小企业贷基金应属于“引导基金”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