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有实收资本吗?
1、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性目的而设立; (二)独立的法人资格。 这表明设立的基金会必须是以“为特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其财产是独立运行,具有法人资格的。并且,在登记时需提交注册资金的证明材料。 这里所说的注册的资产不仅包括注册资本金还包括法定储备金和章程所规定的积累资金。
2、以捐赠方式加入的,应当提交捐赠合同或者协议及其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以设立基金的方式加入的,应当提交设立基金批准文件和基金合同以及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3、对于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扶贫、济困的捐赠,从应税所得中扣除限额是多少呢? 《慈善事业管理办法》指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慈善捐赠,允许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当年扣除额不能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由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 对于个人取得的非股权类慈善捐赠,允许从其综合所得中扣除,扣除限额为每年30万元;对取得股权类慈善捐赠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允许从其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扣除限额每年50万元。
总之,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慈善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税前扣除: 企业从事公益性捐赠活动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红十字会等机构颁发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颁发的公益性捐赠凭证,并注明捐方名称、收款单位、捐款数额、物品清单(若以货物、有价证券等实物捐赠)、捐赠日期等情况的有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