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最少投资多少?

茅洪茅洪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随着资管新规的出台,我国的资产管理行业正在走向规范。其中对于非银金融机构最大的影响就是不得发行募集涉及私募基金的理财产品。 那么作为非银金融机构,除了传统的卖方业务(包括代理销售和自营)在2018年资管新规中是有明确的监管要求的之外,还有一些业务存在合规风险,应该加以管控避免。 在所有可能产生合规风险的领域,我认为对信托公司影响最大的是“信托资金池”业务、“以售代买”业务以及为券商、保险等提供的资管计划做通道的业务。

一、信托资金池业务 所谓信托资金池一般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将不同客户的不同资产或资金汇集在一起,进行统筹管理、统一运作的投资业务模式。根据是否设立特定目的基金,又可以分为“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早在2007年,当时的银监会就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从事同业业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金融同业客户为中心;

(二)以投融资为核心的业务模式;

(三)以市场化机制为基础;

(四)以整体审慎经营为目标。

目前,大多数信托公司都以资产管理与融资顾问服务为主,开展以融资为核心的业务模式,这种业务模式的实质是一种中间人的角色,通过提供信息、设计结构、协助达成交易等方式从中介服务费中获得收益。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往往扮演着同一个角色的“三驾马车”的角色。 但是,如果信托公司开展资信型业务,即基于客户信用开展的业务,并且这种业务不是以金融同业客户为中心的话就会涉嫌违反上述四项原则中的任何一项或者多项,从而形成合规风险。

当前,由于监管机构尚未明确禁止此类业务的开展,信托公司在展业过程中应加强业务模式分析和市场风险管理,做好相关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工作,确保业务依法合规展开。

二、以售代买业务 以售代买业务是近年来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业务之一。一些信托公司以代理销售为名实际从事同业部自有的资金借贷业务,或者是利用其作为金融机构的优势地位,向客户收取高额的中介费,这种行为实则违反了资管新规中关于“不得为所推荐的资产管理产品办理备案、注册或者发行等相关手续”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合规风险。

有一些信托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不惜降低贷款准入标准甚至无底线放款,造成不良资产率上升的同时也损害了行业的整体形象。

对于这类业务,信托公司一方面应注意提高贷款审查与发放的严格性,另一方面也应适当控制规模,减少风险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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