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科技会重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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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企业破产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在2007年,之前还有企业撤销制度,但是执行效果不好。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后,原来的企业撤销制度改为企业破产重整程序。 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淘汰企业的力量增强了!很多企业面临经营不善的情况,市场用脚投票,迫使企业走向破产的道路。所以,现在的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大部分是经营不善而倒闭的企业,真正的因市场原因导致企业破产的比较少。

现在的新破产法,更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债务人的救治。但是对于濒临破产以及已经破产的企业,该法还是赋予了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等相应的惩罚性规定。对于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董事、高管,可以要求其承担公司的赔偿责任;对企业而言,如果符合规定的,可以在破产清算中对其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新破产法对债务人也有很多的救治措施。比如,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债务人停止支付,以资金供给不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其持有的债券或者股票的冻结,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有关责任人限期清偿等等。

总之,新破产法赋予破产当事人的一系列权利,有利于各方当事人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破产重整,新的企业破产法也给了许多方便。

首先,它突破了原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重整须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局限,扩大了破产重整的范围,允许任何主体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其次,它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大型国有企业,这是与当前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形势相适应的;第三,它在实体上增加了破产重整的成功要件,即要求“有可能扭转经营活动”,这为实践中破产重整案件的办理提供了依据和标准;第四,它细化了破产重整的申请权行使程序。如规定了申请权的行使应当在破产宣告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同时,为了减少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异议,明确提出了提交审查的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资产及负债情况;(2)债权数额、债权性质并陈述理由;(3)职工安置预案;(4) 财产处置预案;(5)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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