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发股份可以抵扣吗?
从理论上讲,稀释股权是可以的,但实际上不可能实现,因为稀释权是股东基于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而享有的权利,只有当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才会发生行使稀释权的事实。尽管公司发行新股属于融资行为,但从法律意义上说,增资与发行的关系并不仅仅体现在数量上,更在于是否已经足额缴纳出资这一本质特征上;也就是说,只要股东认缴金额和实缴资本达到了合同约定的金额并且已经完成转让手续,不管是否发行证券,都不会改变该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性质(虽然可能会产生手续费等开支)。除非出现法定情形或约定情形,否则股东不会自行放弃其因出资而享有的任何权益。 既然股东不会主动放弃其作为出资而享有的权益,那么就不可能通过其他方式直接减少其相应的责任(即所谓的“以其他形式予以收回”不成立)。然而,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筹集资金而发行新股时,则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并经有关部门核准发行,此时如果股东大会同意发行但又不愿认购所发行的股票,则可由股东大会委托他人认购,或者在股东大会依法定程序批准后,将新股认购权赋予某一中介机构,然后按照中介机构的建议或指定方案实施,这种情况下实际上相当于中介机构代股东认购了股票并将认购股款转入公司的收入账户内,因此这种发行方式对于股东的权益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