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垫款转贷款违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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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计的角度解读,票据贴现与票据质押的区别: 贴现是持票人(银行)因缺少资金而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融资的行为;

质押是出质人(企业)以票据设定质权进而获得融资的行为。 无论是贴现还是质押,都是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以金融同业客户的名义买断企业持有的票据,并通过背书方式将票据交给企业,由此完成企业融资的过程。两者的区别在于,贴现是金融机构以客户名义买入并将票面款项划转至客户账户,之后由客户支付相应利息;质押则是以金融机构的名义买入并持有票据至到期日,到期后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和付款请求权,并委托收账公司将应收款项转入其账户。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二者在操作程序和账务处理上并无不同,都属于以资产业务形式进行的资产负债业务。

目前,市场上存在着大量通过“以贷还贷”、“以物抵贷”或短期贴现、长期贴现等方式实现将表外融资计入表内的行为。其中,部分企业由于前期融资困难,往往先进行票据质押,随后再行贴现;也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资金缺口,首先采用短期贴现的方式,到期未能偿还则进行“以贷还贷”或“以物抵贷”等操作。这些情形下,实际上都涉及了票据的流转过程,而且最终结果都是企业收到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资金,在此情况下,是否应该确认相应的利息收入和财务费用呢?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企业以融资为目的购进票据并予以贴现,无论能否顺利转换为贷款,均应在贴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所筹得的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如手续费)后,全部记入 “财务费用”科目;如果企业以清偿债务为目的人票质押后再行贴现,即使之前存在融资困难问题,也应当首先冲销原借款金额,多余部分作为短期融资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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