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贷款利息填哪里?
1、如果贵公司的贷款利息是正常利息,则贵公司支付的正常利息直接通过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
2、如果是罚息,则根据财会[2014]13号文件规定:根据税收上的有关规定确认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通过“在建工程”、“存货”等科目核算;实际支付的利息通过“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折价或溢价金额,应当在存续期间内于费用化或者资本化期间内按照直线法进行摊销,并通过“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核算。因此可以理解为罚息也应当通过“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核算。
3、如果是没有收到发票的利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如果是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代开金融机构的利息发票,且合同中约定的该笔利息是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代扣代收或代为支付的话,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不是虚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