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无偿划转要增股吗?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与公司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实体,原则上应各自独立承担责任。无偿划拨资产通常应理解为股东对公司的单方增资行为,划入方按零元取得的资产无需纳入所有者权益进行核算。
在实务中,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以下简称313号文)第十六条规定可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投入公司的,应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不得计入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这一规定与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有所不一致。对此有观点认为,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规范性文件,无权规定与法律不一致的内容,上述313号文中的规定有违公司法,应属无效。
综上,国有企业向子公司无偿划转资产,一般应当理解为对子公司的“资本性投入”(增资),子公司在划转时应按其投资金额(通常为被划转资产的评估价值)确认投入资本,相关划入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在实际收到划转资产时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