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熔断机制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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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熔断机制,国内有很多讨论。 2013年部分媒体报道的关于熔断机制的起源: 2015年部分媒体再度回顾: 2016年初,证券日报再次披露: 可见,熔断机制起源于美国,但引入中国的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

1. 起源于美国,是应对金融危机的有效措施之一

熔断机制(Circuit Breaker)又称自动停盘机制,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是通过规定上市证券交易价格涨跌幅度,来预防证券市场出现过激反应而设计的应急措施。 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曾说过:“熔断机制可以保护投资者免受突然下跌的恐惧,同时不会阻止正常交易行为的进行”。 的确,熔断机制的作用在于在紧急情况下,暂时停止金融市场交易,为监管机构调控市场提供了有效的工具。 自1988年正式引入熔断机制以来,除一次短暂的暂停之外,该机制一直发挥作用至今。 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之下,美股此前已经数次触发熔断。

2月24日,美股遭遇罕见暴跌,道琼斯指数开盘暴跌超过7%,随后多次短暂反弹,最终收盘跌去1776点,跌幅达到7%; 3月9日,美股开盘继续暴跌,短短10分钟内,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下跌1914点,触及5200点的熔断界限,一度导致交易暂停。

当日,美联储紧急降息,并推出QE4,美股午后大幅反弹。 但3月12日,美股开盘后迅速下跌,道指仅半小时便跌破7%的熔断线。由于担心疫情扩散导致经济衰退,全球资本纷纷撤离风险资产,避险情绪急剧升温。 在当日极短的交易时间里,道琼斯指数下挫将近2000点,首次跌至20000点以下,创下上世纪87年黑色星期一之后的最大单日跌幅。

市场对于经济的担忧迅速扩散到包括原油、黄金在内的大宗商品及货币领域。纽约油价一度重挫30%,跌至负值区间;现货黄金则在日内突破1600美元/盎司关口,刷新2013年的高点。 对于这次暴跌,有分析指出,这是美联储之前连续降息至零和大规模购债导致的后果,随着各国相继采取了力度空前的经济刺激计划,市场恐慌情绪可能得到缓解。但也有观点认为,当前美国的宽松货币政策已然失效,全球经济衰退的风险仍然很高。

2. 中国也曾借鉴引入,但最终无果 而在中国,对于熔断机制的探讨最早可以追溯到2010年。 2011年和2012年,仍有相关议案被提上会议议程,但均未获得通过。 2013年和2015年,相关提案重新引起热烈讨论,但最终仍然不了了之。

有分析师表示,中国的股票市场和海外市场有很大不同,整体更加平稳,且参与者的结构和诉求也存在明显差异,因此难以复制西方市场的经验。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虽然目前不适合直接引入熔断机制,但可以探索新的风控手段。比如,在连续上涨或下跌的过程中,根据交易量或者换手率等指标,设置停牌或者涨跌幅限制,也是防范泡沫化和盲目跟风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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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断机制在国际金融市场中早已存在,1987年美国股灾之后,美国于1988年10月开始实施的,其后在纽约股票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市场等3家交易所的交易行情上显示出来。在海外市场,熔断机制主要分为涨跌停板制度、交易暂停机制、限制价格波动机制等。

其实,我国在沪深300指数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中有相应的涨跌停板制度并运行良好;在沪深A股交易方面,仅有ST股(包括*ST股)有10%的涨跌停板限制,对于正常交易的标的并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更无交易暂停、阈值触发等交易机制设计。

随着我国股市规模的扩大,市场参与者的数量迅速增多,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复杂程度急剧提升,一些影响市场交易秩序、风险和效率的因素逐渐浮出水面,熔断机制的相关概念也被逐渐引入到中国资本市场,其中,较早引入类似制度的是2010年推出的创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推出了盘中异常波动的“临时停牌”制度,创业板的任何一只股票只要触发较开盘价上涨或下跌10%、20%三个阈值中的任何一个,都有可能被交易所临停一次或两次(达到20%时直接停牌至14:57)。此后,在各类金融产品或者股票交易制度的制定、改革过程中,熔断机制的相关制度均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应用。例如,2013年5月中金所发布《关于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有关交易限额的公告》,设置了股指期货合约当日单边市的阈值和在出现单边市场情况时的交易停板限制制度,规定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2013年11月,新三板市场开始实施连续竞价交易制度,试点期间也实施了10%的涨跌幅限制。2014年1月A股市场新股发行重新开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借鉴境外市场新股交易机制的基础上,对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设置了较高的监控指标,例如,新股首次纳入指数计算时间提前至上市首日,引入新股上市初期的基准指数,以有效反映新股相对全市场异常波动情况,还规定当新股上市后不久,较均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甚至达到30%时交易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且新股对应股指期货品种亦较对应现货市场设置了较高涨跌幅限制(±10%)。2014年6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新国九条”)后,在新国九条的落实进程中,熔断机制的相关政策建议逐渐进入主流视野,并受到了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视,证监会[微博]的官方网站在“新国九条”相关专家答记者问中还曾提及熔断机制,表示熔断机制有利于抑制投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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