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保底么?
1、对于公司债,目前市场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在计算公司债券的预期利息收入时应该把到期无法偿还的可能造成的损失也考虑进来,即应该按全价计量;另一种则认为公司在计算公司债券的收益时应该撇开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仅将实际利率纳入考虑范围,据此计算出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视为面值(或称票面金额),并以此为基础计征所得税。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 之所以这样认为,主要是因为在公司债券的发行文件中,通常都明确规定了债务人(发行人)对投资人的还本付息义务。如果允许投资人按全部面值来计算预期收益,无异于承认债权人先期无偿取得了本该属于发行人的货币资金,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付债券的利息费用应该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而计入财务费用的数额实际上也已经大大低于公允价值(按实际利率计算得出的现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将公允价值作为应计利息收入,不仅违反了会计一贯性的原则,而且也会使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陷入混乱。从现实情况来看,多数的公司债券都是附息债券,债券持有人定期取得的利息收入比较稳定,并且远远高于按市场利率上浮计算的应计利息收入。
2、而对于可转债来说,由于发行时转换价格一般不低于面值,且多数情况下高于市场利率水平,将其作为金融资产对待并采用市场利率计息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应该将其作为股权投资处理,并按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