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停产企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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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各位的关注! 问题中提到“关停”企业其实是一个泛指概念,这里我特地把我们当地一个名为“两高”的行业进行区分——即高污染、高能耗行业(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这类企业对生态环境破坏极大,需要投入大量环境治理资金且效果不佳,目前国家推行绿色矿山建设对于这类企业主抓环保治理这一环节,从根源上解决资源消耗大,对周边及流域环境破坏严重的现象。

当然,其他行业也是有可能会被关停的,比如当地政策不允许开发的荒山荒坡被企业开垦种植或者开采,又或者由于水源地保护等原因限制的企业,都有可能面临关停。但是一般这种情况都会给予相应的补偿。 说到关闭、停产、搬迁、改制,就不得不提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三同时”制度。这两个都是环境保护基础性制度。

新建项目需要执行环评制度,即要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企业应该做到上面提到的“三同时”。若无法同步实施,则需要补批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单位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执行或者不能完全执行上述制度,从而造成了现有企业的先建设后审批,甚至未批先建的情况。这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只考虑了经济效益而忽略了环境保护这一社会效益,忽视了“既要花钱买安全又要花钱治污”的现实情况。随着环保力度的加大,这类企业将会面临更大的经营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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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年来煤矿伤亡事故来看,80%发生在小煤矿;从煤矿资源利用情况看,小煤矿资源回采率全国平均仅15%-20%,与大型煤矿相比损失约60%-70%;从能源转换效率看,小煤矿吨煤发电量不足大煤矿的80%,吨煤炼焦量不足大煤矿的75%。继续保留3万t/年以下小煤矿,不仅使小煤矿“多、小、散、差”的状况长期得不到根本性扭转,更不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改善和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考虑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和煤炭工业发展需要,有必要进一步提高煤矿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标准,淘汰落后生产力,实现煤炭工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

2003年底仍有部分1.5万t/年以下小煤矿没有关闭,主要是因为涉及企业、职工、矿区稳定和再就业问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具体实施时有困难,希望延长关闭时限。为了保证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关闭小煤矿工作,保证社会稳定,并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南北方气候及煤层赋存条件差别很大,煤矿建设工期有一定差别,从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角度考虑,2003年冬季北方小煤矿不具备封闭井巷等工作的条件,因此,有必要将这部分小煤矿的关闭时限延长至2004年。

对于资源枯竭、长期停产的小煤矿,有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这些煤矿停产多年,煤矿业主和井下人员已流失或转业,现在组织封闭井巷工作有很大困难,希望在保证封闭井口、吊销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不要求这些煤矿封闭井巷。因此,这次修改对已经责成关闭但久拖不关的资源枯竭、长期停产和其他不宜关闭的煤矿,不再要求封闭井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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