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所是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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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 所谓企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说,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不是企业,而只是从事社会中介机构。

但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因此具有经济的性质;而且注册会计师必须拥有一定的资产才能正常地开展业务,因此从现实的角度来说,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看作是以货币作为主要生产要素,以服务为主要产品的“企业”。

同时,因为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服务是一种知识产品,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所以它又有经营风险的特征。 在我国目前的企业法中,对企业的形式有明确规定,既不允许任何人突破规定的限制,也无所谓对某种形式的倾向性指导。因此个人认为应该遵循这样的原则: 1.如果合伙协议或者章程未作特殊约定的话,合伙人不能随便退伙(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退伙事由和手续可能会有更为具体的规定);

2. 如果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章程的规定允许某些合伙人任意退伙的话,那么这些合伙人就可以随时提出退出要求;

3. 如果一个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会计事务所还本付息,则法院会判决该债权成立并判令会计事务所归还本金及利息。 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其他合伙人是否愿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予以补仓是另一个问题。 综上,我的观点是,在其他合伙人不愿意补仓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裁定变更会计事项所在企业的股东或者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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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式分为合作制和合伙制。但是律师的收入并非通过合伙协议规定的比例分配,而是按照律师与律所之间签订的聘用协议、律所自身的考核办法所确定,所以个人合伙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在性质上存在着冲突。

律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不同于普通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主体,所以不适用一般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但是根据司法部2000年起施行的《律师事务所试行方案》,其中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律师自愿组合在一定专业或业务范围内从事法律服务执业活动的合伙组织。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属于参与合伙的律师共有,按照各律师的出资比例或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各合伙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律师可以合伙成立律师事务所,但是仍然受到专门的律师法的调整,与一般的个人合伙存在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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