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盈余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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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利润和盈余的差异在于是否存在纳税调整项目。 会计上的“利得”可能产生应纳税的应税收入,也可能产生需要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税务上的“利得”只包含那些不会导致企业实际缴纳税款增加的收入,即应税收入。所以基于不同的税制理念,相同的经济事项会产生不同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方式。

举例来说明之:A公司2019年度销售货物取得收入500万元,发生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发生费用支出45万元(其中,直接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本支出36万元、管理费用中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9万元),假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依据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后,B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确定为500-85=415(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415×25%=103.75(万元)。

但是,如果B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为了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对下列情况作不合理扣除或列支:

⑴将不属于本企业的成本费用45万元全部列入管理费用中,在税前作了扣除;

⑵购买汽车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员工,以低于原价的价格从职工个人处收款15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金额15万元已在税前作了扣

除;

⑶销售货物过程中发生的运费2万元,只以1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在税前作了扣除,另外1万元未作任何处理;

⑷因违反环保法规被罚款5万元,经查属实的非税务违法性罚款,虽已作税前扣除,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的规定,应补交2年的企业所得税。

上述⑷项所涉罚款5万元,若属税务方面的,则可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属非税务违法性的,则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增。尽管四种情况分别会导致11万余元(45+15-2-5=11)的经济损失,但鉴于后者属于可调增的项目,故最终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额实际上只有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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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根据其利润分配制度,将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进行分配给投资者利润后的金额,就是企业本期的盈余。企业盈余包括两部分内容:

(1)根据本年度净利润,按照规定的比例和基数提取的盈余公积金。这一部分属于企业留存收益,留给企业用于将来的生产经营发展。

(2)企业利润分配以后的未分配利润,包括企业前几年累积未分配利润。该部分利润作为企业待分配利润,按照投资者的意见,决定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例如,某企业年度决算后的净利润为100万元,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万元,向投资者分配利润50万元,该企业本期的盈余就是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40万元(100-10-50=40万元)。投资者若决定企业待分配利润不分配的话,企业盈余应为80万元(40+40=80万元),企业本期分配的利润就是应分配未分配利润50万元。所以,一定时期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不一定等同于一定时期的所有者投资增加,还应包含企业本期实现的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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