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盈余包括什么?
简单的说,利润和盈余的差异在于是否存在纳税调整项目。 会计上的“利得”可能产生应纳税的应税收入,也可能产生需要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税务上的“利得”只包含那些不会导致企业实际缴纳税款增加的收入,即应税收入。所以基于不同的税制理念,相同的经济事项会产生不同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方式。
举例来说明之:A公司2019年度销售货物取得收入500万元,发生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发生费用支出45万元(其中,直接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本支出36万元、管理费用中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9万元),假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依据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后,B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确定为500-85=415(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415×25%=103.75(万元)。
但是,如果B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为了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对下列情况作不合理扣除或列支:
⑴将不属于本企业的成本费用45万元全部列入管理费用中,在税前作了扣除;
⑵购买汽车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员工,以低于原价的价格从职工个人处收款15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金额15万元已在税前作了扣
除;
⑶销售货物过程中发生的运费2万元,只以1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在税前作了扣除,另外1万元未作任何处理;
⑷因违反环保法规被罚款5万元,经查属实的非税务违法性罚款,虽已作税前扣除,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的规定,应补交2年的企业所得税。
上述⑷项所涉罚款5万元,若属税务方面的,则可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属非税务违法性的,则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增。尽管四种情况分别会导致11万余元(45+15-2-5=11)的经济损失,但鉴于后者属于可调增的项目,故最终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额实际上只有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