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怎么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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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情况下的确认原则

1.工业企业,产品已经交付,产品所有权也转移给了买方并收到了全部价款时,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成本。

2.商业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发出商品后收到货款(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确认销售收入;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业务的,收到代销单位提供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采用直销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采用上述两种方法确认收入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在收到购货方退回的货物或得到购货方的书面证明表明其已收回货款时,应冲减前期确认的相应项目金额。 二、特殊情况的确认 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除纳税人采取应税行为的日期外,还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1.对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的,为发出商品的实际日期,即商品发出后,不论是否办理结算手续,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日期;

2.对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为使纳税义务的发生与取得收入相匹配,以商品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日起,扣除15天宽限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日期;

3.对于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为发出商品后办理托收手续的日期;

4.对于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为收到代销单位提供代销清单的日期;

5.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截止日,为商品报关出口的日期;

6.其他应当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形。

三、如何填列财务报表相关栏目 《会计报表》中主要填报有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会计数据。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

四、缴纳税款的时间要求 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须办理税务登记及领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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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产企业来说,销售货物又有许多具体的方式,包括直接销售、代销、预收款方式销售、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支付手续费代销、视同销售货物等。下面以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为例,分别说明不同方式销售货物的收入如何确认。

直接销售货物

直接销售货物,是指不经过中介机构,生产企业将货物直接销售给购货方。这种销售方式又分为运输费用由企业负担和由购货方支付两种情况。

运费由企业负担

这种方式下,生产企业直接将货物发送给购货方,支付运费和装卸费,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应按以下办法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以及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运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装卸费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的是国有铁路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按运费的7%计算抵扣;其他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按运费的7%计算抵扣。

如果所销售货物的发动机和技术资料等尚未发出,应就尚未发出的发动机和技术资料,按其成本和售价结转“发出商品”和“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运费由购货方支付

纳税人销售货物而由购买方代付运费的,如果是纳税人(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的销售折让,可就支付的运费红字冲减销货方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无论合同如何约定,一律以收到的不含运费的价款作为计税收入,所支付的运费不能冲减计税销售额;运输费用应由购货方另行支付给承运部门,货款与运费分别取得销货方和承运部门的发票,运费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如果运输费用由生产企业、购货方和承运部门三方共同负担(如规定购货方支付90%的货款,生产企业支付10%的货款及部分运输费用),且运费在双方取得的发票中分别体现,则购货方可以按照取得的运输发票计算抵扣,而销售方就不能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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