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鼓励企业环保设备?
题主说的是环保设备投运后,被环保部门要求关停的问题吧。 作为环保从业者,首先强调一下,无论设置何种环保设施,其最终目的都是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或不排入)。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只要能达到这个目的,措施越彻底越好。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比如投资费用、运行费用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彻底解决,那么至少也应该确保达到环境容许的范围(通常称为“环境底线”或“允许排放浓度/量”);否则的话,企业设置的环保设施形同虚设,企业照样会遭到环保部门的处罚(按照新的环保法,可能会处以二至二十万元的罚款,同时责令停产治理)。从这个意义来讲,环保部门的要求合情合理,并不存在什么打击报复或者“给企业穿小鞋”的情况。
其次,从题主的描述来看,你们应该属于新《环保法》实施之后,环保部门强化监管力度之后新增的一批“超标排污”的处罚案例。对于此类处罚,环保部门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制定环境保护方案”,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以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83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定期提交自行监测数据,或者填报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存在疑问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当场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等条款进行处罚。建议你们还是尽早处理为宜,以免被加大处罚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