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如何计提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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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二条规定,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未来预期价值(处置收入)的差额。

二、第五条进一步说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由于工程施工发生的各项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款、机械使用费等)在确认营业收入之前已经发生并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产生工程合同预计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处理。

三、第六条规定了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方法,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大于债务违约损失时,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并计量资产减值损失金额。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建筑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资产项下的各种资产,在计算可收回金额时,不应考虑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小于等于0的情况,即不考虑资产的跌价损失情况。因为对于建筑施工行业来说,资产的大部分都是处于尚未完工状态,预计未来会实现的收入和成本在数量上和金额上都难以合理估计,在这种情况下预计未来的现金流量现值可能为负数,导致出现资产减值损失的可能性很大。如果企业发生了资产减值损失,需要将减值损失金额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等科目。

四、第八条列举了不可收回金额为0的几种情况,即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情形下,也应作如下处理: 也就是说,当企业确认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说明相应的债权已无法收回,应按实际损失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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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将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作为存货跌价损失,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二、存货跌价损失的计量。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三、在建工程发生减值时,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应当按照本制度预计负债形成的规定确定。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单独或者按照建造合同或者施工企业等合理方法计提,并按照该办法冲减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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