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如何计提减值?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二条规定,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未来预期价值(处置收入)的差额。
二、第五条进一步说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由于工程施工发生的各项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款、机械使用费等)在确认营业收入之前已经发生并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产生工程合同预计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处理。
三、第六条规定了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方法,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大于债务违约损失时,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并计量资产减值损失金额。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建筑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资产项下的各种资产,在计算可收回金额时,不应考虑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小于等于0的情况,即不考虑资产的跌价损失情况。因为对于建筑施工行业来说,资产的大部分都是处于尚未完工状态,预计未来会实现的收入和成本在数量上和金额上都难以合理估计,在这种情况下预计未来的现金流量现值可能为负数,导致出现资产减值损失的可能性很大。如果企业发生了资产减值损失,需要将减值损失金额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等科目。
四、第八条列举了不可收回金额为0的几种情况,即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情形下,也应作如下处理: 也就是说,当企业确认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说明相应的债权已无法收回,应按实际损失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