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没有工会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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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注册资金50万,是中小型企业吧?而且员工都不到五十人,好像不够成立工会的门槛的吧?要写原因说明,怎么搞啊!求指点 《中国工会章程》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了: 在我国,凡是职工人数超过二十五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基层单位都要建立工会;不足二十五人的,经上一级工会批准,也可以单独建立工会。你的企业应该建立工会组织。

对于未建工会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规定,由地方总工会或产业工会等基层组织,指导职工开展工会活动,帮助建设工会组织。 工会法还明确: “任何组织和个人严禁以任何形式侵占职工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依法保障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自由”“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工会及其工作人员揭发举报”。

总之,企业的工会主席必须由上级工会派出,不能由老板兼任。否则就是违法。 你说的需要填写工会原因的说明,应该是当地或本系统建立工会的组织要求,你可以咨询当地工会委员会或是人社局。 但我不明白你为何要把一个正常的企业行为,描述成被迫的?难道你要放弃工会这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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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有女职工较多的,应当设女职工委员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职工的合伙企业、基金会,律所、会计事务所等,建立工会参照《工会法》执行。

根据本条规定,建立工会委员会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单位有会员。也就是说,这些单位的职工中,有具备《工会法》规定的会员条件,履行了入会手续,取得了会员资格的职工。

二是会员的人数在二十五人以上。会员人数不足二十五人的单位,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因此一家私营企业如果有25名职工,这25名职工符合工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并且履行入会手续,缴纳会费的,就具备了建“家”的条件。当然,一家私营企业,虽然有25名职工,但是符合工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的,履行入会手续的只有15名,那么也还不能建“家”,只能选举组织员1人,待会员人数达到规定要求后,再依法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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