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出资怎么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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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设公司,注册资本需要全体股东一次缴纳吗? 不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不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购的股本总额。

2、股东以实物出资,需不需要评估?怎么做账? 如果价值比较高(如大于5000元),需要评估机构评估,作为记账依据。根据评估报告计入固定资产科目。 借方记长期投资——成本(或者按项目设置明细账),贷方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货币资金出资怎么入账? 有两种形式:

①以现金形式缴存到位: 借:其他应收款—XX股东(用银行进账单、电汇凭证等作原始凭证) 贷:银行存款 ②以现金购置资产(非一次性购置,是分期投入的流动资金),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费用: 借: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③股东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并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的: 借:其它应收款-股东 贷:银行存款 ④投资者投入资本金且办理完相关手续: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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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合伙企业在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指已实际投入的资本,下同)科目,同时,还应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以下简称财会〔2018〕15号)要求,“资本公积”期末余额应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反映。

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个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应按有关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但合伙人以劳务等出资的,其评估价值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合伙人协商确定的财产评估价值,只要该安排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减损国家税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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