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字号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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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字号(名称)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依法设立或登记注册取得字号,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给申请单位的凭证。 2. 企业名称是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的。 3. 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成;公司的名称可以由注册资本负值。

4. 字号的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企业想使用另一个企业的名称,那就必须经过被借用企业名称企业的同意,并在工商局进行特殊变更,否则就是非法借用他人商标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另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 “未经核准登记和变更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登记注册的名称。擅自改变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更正,并予通报。”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近年来各地工商局都在大力推行商事制度改革,对一些交易频率高、风险程度低的业务实行“证照分离”,也就是办理营业执照之后就可以开展相关经营,而原来的名称核准登记制度就逐步转变为自主申报制了,这种变革意味着企业名称不再作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强制性要求,而是作为一种导向性推荐措施。

当然,自主申报制并不是说企业就可以随意起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中仍然规定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即对于可能伤害公众利益的名称,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对之加以限制甚至禁止。例如对含有下列内容的名称不予核准: (一)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 政党名称、党旗党徽名称; (五)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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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是区分民事主体的文字标识,如同自然人的姓名一样,是代表合伙企业的名称的核心部分,字号应当表明合伙企业的特点,并且应当处于企业名称的首位。在确定合伙企业字号时,各合伙人应当协商确定。由于字号是合伙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关系着合伙企业的商誉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能力,因此,对于字号的确定及变更,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确定。

实践中,合伙企业的字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如,不得使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涉及国名的,不得选用单一国名,可以选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名称,但不得使用字样等。对于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其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字组成,并不得使用县以上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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