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均可做担保吗?
1、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够做担保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也就是说,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公司有权决策机构的同意和授权;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还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才能生效;而且应当将担保的情况定期向公众披露,接受股东的监督;
4、上市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金额,只能以担保物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为限额(货币担保除外);
5、对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担保,应当根据上述原则进行审核,并严格限制数额。因为母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出资额。 当然,对子公司的担保,如果属于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的事项则不需要另行编制特别决议,但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且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强制性担保;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向企业查询逃废银行债务情况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对担保单位的审查时应该重点审查担保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和对外提供担保的决议等,必须防止以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门以及内部机构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等无效保证行为的发生。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公办事业单位、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等是不能做担保,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单位和企业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是可以担保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的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董事会决议并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也都可以做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