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环评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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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项目处于规划阶段,则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报告书(表)中有关建设方案的选择应当有充分说明理由;原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得当、达标,如达不到要求,必须完善治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方案达到要求方可实施;新项目与周边是否存在环境影响叠加现象,如有须做叠加影响分析,制定相应的组合预防措施; 企业的兼并重组属于建设项目范畴,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为《环评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企业并购后需要开展环评工作,由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环境保护技术单位承担。环评文件的内容及深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根据《环评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涉及环境安全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等项目,可能产生急性毒性、慢性毒性、遗传毒性和致癌性等危害环境的,应当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其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的有害成分及其浓度等进行详细论述,提出防治措施和要求。

对环境可能产生一般不良影响的项目,可以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具体做法可以参考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手册。 对于涉及环境安全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听证会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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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企业合并时,其合并后的企业的厂界及各污染源排放均应执行原属于不同企业的各相应标准规定。建设项目建成后又被企业合并的,其执行标准应按合并后企业的要求执行。

在各级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内需建噪声污染较严重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不能立项。在居住、文教区及机关区等1类噪声标准区域内,严格限制建设噪声排放超标的工业项目,已有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不达标的,必须限期治理。在各类城市规划区中未作规定的区域,以及乡村居住环境受交通干线噪声污染的区域,噪声达标要求和限制作业时间比照三类、四类标准适用区域执行。企业若地处两种以上不同噪声适用区域,执行较严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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