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处会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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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商业的角度看,政府属于纯消费型客户,由于没有资金流动,不存在投资回报的问题;但从政府的角度看,花钱买服务,是为了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是符合民生期待的,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合同是可以签成功的。

2、但问题在于,现在的市政环卫服务,其实是大而全的综合性服务,这种服务如果外包出来,其边界在哪里?服务内容如何细化和量化?这都需要双方在最初签订合同时,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否则,后期因为边界不清而导致的不满意,将给双方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另外需要提醒的是,虽然政府购买的目的是“服务”,但这种服务应该限定在“公共事务管理”的范畴内。有些城市推出的垃圾分类收集服务等,虽然也打着“购买服务”的旗号,但实质上应该是政府提供财政支持,从事公益性事业,所以不能套用市场机制来要求环卫企业和环卫工人,否则双方都会很被动的。

4、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无论是政府购买服务还是购买产品,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以领导的个人意愿为主。很多情况下,领导个人的好恶并不是确定采购方式的主要依据(虽然这可能是最直接的依据),而更应该看重的是项目本身的特性。比如一项保洁服务项目,是道路清扫还是垃圾回收,是有固定场所的还是流动车的,是人工作业的还是机械作业的等等,根据这些特点,才能来确定合理的采购方式和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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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市容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以及环卫处、园林管理处等组织和单位在依法授权的范围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权,分别是相关的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部门和执法部门,可以成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诉讼被告。

当然,上述授权组织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其主管的行政机关(通常是城市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对授权组织的行政管理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可以成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诉讼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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