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住房可以出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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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北京市共有产权房屋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共有产权住宅商品房预售或者现房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购房人签订示范文本的《共有产权居住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房屋所有权证书正本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由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给买受人;共有人取得所购共有产权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凭证后,应当重新签署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以担保债务履行,抵押权人为出卖人”; 第三十一条规定:“共有产权房屋建成后,因建设质量问题或权属纠纷等造成不能如期出售或导致损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条款表明,开发建设单位是与购房者签约主体,也是办理房屋权属证明和抵押登记的申请主体,并且承担因房屋质量及权属问题导致不能如期向承租人交房的违约责任。而本案原告作为代持人并非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主张租金收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原告主张其享有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同样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具体理由如上所述。 本案中,涉案房屋尚未竣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具备交付使用和过户登记的条件,故对于原告的各项诉求,均无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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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前,不可以出租的,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出租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的登记备案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明确指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和合同备案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购房人有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信息。申请房屋权属信息一定要本人带上身份证件前往房屋登记部门提出申请。

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是结合了经适房、两限房和普通商品房多种属性的新型住房制度,是一种过渡性的住房制度创新,在满足夹心层住房需求的同时,抑制商品房价格,是一种保障市场稳定与持续健康发展的调控型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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