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住房可以出租吗?
不可以,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北京市共有产权房屋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共有产权住宅商品房预售或者现房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购房人签订示范文本的《共有产权居住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房屋所有权证书正本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由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给买受人;共有人取得所购共有产权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凭证后,应当重新签署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以担保债务履行,抵押权人为出卖人”; 第三十一条规定:“共有产权房屋建成后,因建设质量问题或权属纠纷等造成不能如期出售或导致损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条款表明,开发建设单位是与购房者签约主体,也是办理房屋权属证明和抵押登记的申请主体,并且承担因房屋质量及权属问题导致不能如期向承租人交房的违约责任。而本案原告作为代持人并非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主张租金收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原告主张其享有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同样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具体理由如上所述。 本案中,涉案房屋尚未竣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具备交付使用和过户登记的条件,故对于原告的各项诉求,均无法予以支持。